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115號聲請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相對人昌緯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許柳煌人相對人 張玉審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511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0年12月15日│200,000元│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6日│455915│││││││││││││││├──┼───────┼────────┼───────┼──────┼───────┤│002│100年12月15日│200,000元│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16日│455916│││││││││││││││├──┼───────┼────────┼───────┼──────┼───────┤│003│100年12月15日│200,000元│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6日│455917│││││││││││││││├──┼───────┼────────┼───────┼──────┼───────┤│004│100年12月15日│200,000元│102年6月15日│102年6月16日│455918│││││││││││││││├──┼───────┼────────┼───────┼──────┼───────┤│005│100年12月15日│200,000元│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6日│455919│││││││││││││││├──┼───────┼────────┼───────┼──────┼───────┤│006│100年12月15日│200,000元│102年8月15日│102年8月16日│455920│││││││││││││││├──┼───────┼────────┼───────┼──────┼───────┤│007│100年12月15日│3,000,000元│102年12月15日│102年12月16│455902││││││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