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96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曹安鎵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113年度士簡字第100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961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曹安鎵已與告訴人 楊少寬 達成和解,是為保障被告之權益,故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鄭欣怡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莉玲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