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告 林美彣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被告 林清祥
林思彣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
周翔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9日宣判。惟兩造於宣判前之113年12月20日具狀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90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自113年12月20日停止,即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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