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31號原告帥割咬碎切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斑馬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皇昌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6,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