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豐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