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昀輝受刑人蔡志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傷害等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5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他字第2455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高爾夫球桿壹支及排氣管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昀輝、蔡志承涉犯傷害等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36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06年9月15日確定,而扣押之高爾夫球桿1支及排氣管1支均為被告等所有並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106年度保管字第3807號),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李昀輝、蔡志承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106年8月16日以106年度易字第236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06年9月15日確定,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高爾夫球桿1支及排氣管1支係被告等所有,且係供本件傷害等犯行所用之物,有被告等警詢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06年度保管字第3807號)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