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4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榮耀 上列聲請人與 陳玩大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玩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故請 陳明 是否將利率更改為年息百分之20。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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