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MSAPTHAWATCHAI(中文名塔哇猜)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執他字第1987號、
106年度執聲字第2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刀子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他字第1987號被告HOMSAPTHAWATCHAI涉犯傷害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2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06年7月6日確定,惟扣案之水果刀1支,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警詢、偵查中所自承,並為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之物(105年度保管字第4780號),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HOMSAPTHAWATCHAI因犯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9188案件提起公訴,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嗣經本院於106年2月6日以106年度易字第228號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並於同年7月6日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刀子1支,既經被告自承係其所有供犯本件傷害罪所用之物,聲請人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據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