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3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白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書和 、 張慧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借款或票款?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二、若係請求借款,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等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四、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催告還款期限或本票之提示日。)
五、請提出債務人吳書和、張慧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