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00號聲請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訴訟代理人 周育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本票編號1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唐伯龍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108年7月23日未登載540,000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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