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劉志恒
呂怡燕 律師被告成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承中 被告 鮑堅寧 訴訟代理人徐承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時效是否消滅仍待調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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