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1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已提出之薪資資料無庸再舉證,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及98年度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4.每月扶養 李魏秀英 、 黎玉梅玲 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5.聲請人之配偶 阮氏 心及受扶養人李魏秀英、黎玉梅玲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黎玉梅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6.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胞兄)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7.請提出聲請人配偶 阮氏心 之護照內頁影本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8.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瓦斯費、醫療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巷○○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10.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1.請說明李魏秀英是否領有老人年金、遺屬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給付。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