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 謝宜勳 聲請人 謝盛宇 聲請人 謝宜靜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家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記載聲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謝盛宇、謝宜靜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經全體聲請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原本及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30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