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0號上訴人即被告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智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婉怡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0,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