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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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59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仲浩 被上訴人即被告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炳賢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訴字第1859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葉靜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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