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89號聲請人 林達山 即南崁興隆禽業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伊婕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註001葉文發板信商業銀行龍岡分行109年11月6日14,882元33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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