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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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 李懿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支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2召揚國際有限公司陳羽萱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行110年11月20日64,900元UA0000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