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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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二四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依該處分之內容觀之,該扣案之安非他命為關係人 李詳誼 所持有,該關係人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判決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七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
二項對持有第二級毒品並定有處罰規定,顯見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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