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俊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俊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柳俊彥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復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確定,經於98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有上開判決及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5851號函可按,茲據聲請人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令祺
法官陳秋錦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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