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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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玉樹選任辯護人楊承彬律師具保人吳語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語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之判斷:查被告施玉樹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由具保人吳語潔繳納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可證(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卷第68頁、第73頁、第74頁)。
次查,本院已將民國112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之審理期日傳票送達被告、具保人(傳票上並註記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等語),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112年3月3日到庭,具保人亦未履行確保被告到庭義務,且被告經拘提無著,另被告與具保人迄今均未在監在押或遷移戶籍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拘票暨報告書、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全國在監在押紀錄表可憑(同上卷第273頁、第277頁、第283頁、第285-288頁、293-297頁、第299頁、301-304頁、第307頁、第309頁),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是依上開規定,本院應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60萬元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