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39號原告 陳冠州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協議書第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