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告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路160號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被告WEDSolutionInc.法定代理人 洪英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柒仟捌佰叁拾肆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陸角貳分,換算新台幣為貳拾貳億柒仟零壹萬陸仟柒佰貳拾叁元(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匯率為1美元換算28.975元台幣,計算式:美金78,343,976.62×28.975=台幣2,270,016,
7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萬肆仟壹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萬叁仟陸佰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