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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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貳拾貳億柒仟叁佰零捌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桂大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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