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6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筑瑩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台財訴字第093004809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4年11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金本「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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