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選任辯護人因被告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辯護人蕭慶鈴律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以被告甲○○之名義上訴之上訴狀,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
原判決撤銷。
理由按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固為刑事訴訟法第346條所明定,但其上訴係本於代理權之作用,並非獨立上訴,是其上訴應以被告之名義行之,始為合法。查本件原審之辯護人蕭慶鈴律師為被告甲○○之利益所提之上訴狀並未以被告甲○○之名義行之,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序,爰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以被告甲○○之名義上訴之上訴狀,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法第384條但書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紀文勝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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