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14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複代理人 黃俊昇 律師
姚晴瀅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2月1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546,3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917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48,871元外,其餘35,1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民國94年10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據。惟迄今未據上訴人繳納,其上訴即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吳惠郁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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