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391號聲請人 鄭金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建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 陳明 本票4張之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