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381號聲請人 張賜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春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正確之本票附表(原附表所載票號與本票原本不符,又提示日記載為「83」年4月10日,如係誤載,請併予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