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銘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銘鳳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參照)。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在案,有上開相關案號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號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餘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據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書可憑,則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為合法。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日或3日│105年2月2日│105年7月2日或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09號│偵字第298號│偵字第886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16│105年度易字第175│105年度易字第31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9月12日│105年9月19日│106年1月10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16│105年度易字第175│105年度易字第311││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0月7日│105年10月7日│106年1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4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24日│105年8月28日│105年10月3日或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12號│偵字第1280號│偵字第1410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11│106年度審易字第4│106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號│7號│224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0日│106年3月15日│106年6月20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11│106年度審易字第4│106年度審易字第││判決││號│7號│224號││├────┼────────┼────────┼────────┤││判決│106年1月27日│106年4月2日│106年7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