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振泰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659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鍾振泰與 徐家麟 因細故發生爭執,鍾振泰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15日凌晨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持鐵棍毆打徐家麟頭部,致徐家麟受有頭部撕裂傷約2公分等傷害。案經徐家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鍾振泰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鍾振泰被訴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被告鍾振泰與告訴人徐家麟間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壢簡字卷第81至85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