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智翠
何素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展昇營造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3,000元(即預估修復費用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