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附民字第72號原告 謝春褔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被告乙榮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易字第235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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