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玉小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玉小字第96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劉書瑋

江雅鳳

被告 石恩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沙鹿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從而原告聲請本院移轉管轄,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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