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401號
原告 吳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明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系爭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與22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