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400號
原告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建全 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