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書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書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盧書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各罪,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影本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從輕量刑,以利受刑人早日返家照顧家庭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附表:(日期:民國)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1月(3罪)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17日至同月20日(1罪)110年10月12日至同月13日111年3月底某日110年10月20日(3罪)110年10月16日110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65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682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02號112年度嘉簡字第368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31日112年4月20日112年5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02號112年度嘉簡字第3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2日112年5月18日112年6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33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15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42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6罪)有期徒刑1年2月(3罪)有期徒刑1年4月(3罪)有期徒刑1年1月(6罪)犯罪日期①110年10月17日至同月20日②110年10月17日至同月21日③110年10月20日(2罪)④110年10月21日⑤110年10月22日①110年9月29日②110年10月14日③110年10月19日①110年10月21日②110年10月22日(2罪)①110年9月29日(2罪)②110年10月15日(2罪)③110年10月19日(2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9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3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844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26日113年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3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8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1日113年3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20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645號(編號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