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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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60號原告 劉宇杰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郭子威呂國維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俞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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