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小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小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小字第70號原告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顧心吟 訴訟代理人 陳君灝 被告 鄭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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