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三榮橡膠廠即 何明宗 代理人 康文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惠敏┌─────────────────────────────────────┐│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碧山車業有│第一商業銀│103年10月31│29,190元│FA0000000││││公司│行丹鳳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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