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重榮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逸群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