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
丁○○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甲○法定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終止收養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收養人丁○○(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