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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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18號原告乙○○民國95年.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附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姓名及住所,另亦未載明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⑴被告甲○之姓名及住所;⑵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⑶補正後之委任狀;⑷補正狀繕本,逾期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條但書、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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