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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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1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PLAYBOY牌手錶共伍拾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民國九十七年度緩字第六八一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PLAYBOY牌手錶51支,均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實,有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七五八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一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均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