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原告 蔡麗芬 被告 張吳雪玉 被告 蘇吳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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