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86號聲請人瑞瑀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瑞益 代理人 張秀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莊國辰┌──────────────────────────────────────┐│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北市私立頂尖文理│合作金庫商業│106年3月15日│53,000元│FE0000000│││短期補習班 郭春櫻銀行復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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