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1號原告 蔡宇柔 被告 葉龍川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