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附民原告 黃昭陽 附民被告 郭乃榮 上列被告郭乃榮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周宛瑩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