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毛重貳點玖柒公克)、壹包(淨重壹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肆公克)、壹包(淨重零點叁陸柒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零零叁公克)、肆包(毛重叁點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278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內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2.97公克)、1包(淨重1公克,因鑑驗使用0.014公克)、1包(淨重0.367公克,因鑑驗使用0.0003公克)、
4包(毛重3.98公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上開扣案之透明結晶體3包(毛重2.97公克)、
1包(淨重1公克,因鑑驗使用0.014公克)、1包(淨重
0.367公克,因鑑驗使用0.0003公克)、4包(毛重3.98公克)之鑑驗結果,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6年3月29日CH/2007/30766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4月16日航藥鑑字第0960
075號毒品鑑定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各1紙在卷足佐(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8126號偵查卷宗第26頁、96年度偵字第2293號偵查卷宗第97頁、見96年度毒偵字第2507號偵查卷宗第24頁、見96年度毒偵字第2160號偵查卷宗第37頁),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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