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張君端 │台灣中小企業銀│96年1月8日│12,918元│AU0000000│35955││││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