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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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673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宮子 即 黃藍儀 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本件公示送達之聲明及所欲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內容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貴卿